全国用户满意企业及产品推荐表彰办法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12日浏览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树立用户满意是质量最高标准的质量观,推动我国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和建筑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中国质量协会用户委员会(以下称全国用户委员会)决定对全国实施用户满意工程活动中涌现出的用户满意企业和用户满意产品进行表彰。为规范推荐表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全国用户满意企业”表彰的主体为在我国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实体;全国用户满意产品包括“全国用户满意产品”、“全国用户满意建筑工程”和“全国用户满意服务”项目三种。被推荐表彰的企业及产品必须进行第三方的用户评价调查,在符合基本推荐条件的前提下,主要以用户满意程度为依据。

第三条  全国用户满意表彰活动由企业自愿参加和申报;经各地区、各行业用户委员会(质协)按推荐条件推荐,并经第三方用户满意度测评后,全国用户委员会本着优中选优的原则,审定表彰名单。

第四条 全国用户满意表彰活动每年推荐表彰一次,推荐表彰工作由全国用户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章  推荐条件

第五条  全国用户满意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质量第一”和用户满意为质量最高标准的理念,积极开展“卓越绩效模式”、“用户满意工程”、“质量效益型”和“讲诚信、反欺诈”活动,企业在社会、市场和用户中有良好的声誉;

(二)、贯彻国家质量管理标准,建立企业质量保证体系,为用户提供满意的产品和服务,用户服务体系健全;

(三)、严格执行国家“三包”及本行业服务标准的规定,认真处理用户投诉,定期走访用户,积极开展用户监督、评价、咨询和服务活动,努力进行质量改进;

(四)、产品在国家各级质量监督检查中合格,在近两年无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五)、经第三方用户满意度测评,用户满意度在80分以上;

(六)、企业的全部产品(建筑工程)和全部服务项目应涵盖在符合要求的第三方用户满意度测评内容内。

第六条  全国用户满意产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采用国际或国内先进标准进行批量生产,质量特性满足用户需求,具有一定市场份额;

(二)、重视用户工作,售后服务体系健全;

(三)、认真、及时处理用户投诉,维护用户合法权益;

(四)、在国家各级质量监督检查中合格,在近两年无重大质量事故;

(五)、经第三方用户满意度测评,用户满意度在80分以上;

(六)、推荐表彰的全国用户满意产品不包括香烟、药品、保健品、民用爆破器材等产品。

第七条  全国用户满意建筑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或行业设计、施工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质量(包括土建、设备安装和装饰)达到国内同类型工程先进水平,并已获得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命名的优质工程;

(二)、推荐表彰工程范围包括:公共建筑工程,市政、园林工程,住宅工程,交通建筑工程(限营业楼、候车楼、候机楼、候船楼、地铁站等与人民大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工程)。其规模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公共建筑和市政、园林工程,交通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建筑安装工作量在5000万元以上。 2、住宅工程: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2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组团;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住宅。

(三)、业主(用户)、施工企业已对工程进行验收,交付使用一年以上,没有发现质量问题和隐患;施工企业近二年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四)、住宅工程应达到基本入住条件,且入住率在60%以上,其中住宅小区总体设计符合城市规划及环保要求,公共设施配套,且所有单位工程质量全部达到良好以上的工程;

(五)、业主(用户)应出具用户满意度评价文字材料,住宅工程同时应出具第三方的住户评价调查报告,用户满意度在80分以上。

(六)、全国用户满意建筑工程的推荐表彰单位应为该工程建筑施工企业(不含工程开发、设计和物业管理单位)。

 第八条  全国用户满意服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服务质量体系及标准健全并稳定有效运行;

(二)、服务标准及规范满足用户需求,具有特色,服务承诺兑现,诚信度高,并有一定的用户市场;

(三)、提供的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

(四)、认真、及时处理用户投诉,维护用户合法权益;

(五)、经过第三方用户满意度测评,用户满意度在80分以上。

(六)、推荐表彰的服务应是企业为用户提供的专项服务项目(不是服务机构)。

第三章  推荐程序

第九条  推荐工作由各地区、各行业用户委员会负责实施。在积极做好用户满意度测评的基础上,依据推荐条件,在本地区、本行业企业中择优推荐。未成立用户委员会的地区和行业质协,已开展了用户评价工作也可进行推荐。用户评价要严格按照《用户评价管理办法》进行,并出据用户评价调查报告。全国用户委员会鼓励各地区、各行业用户委员会(质协)在用户评价中采用先进统计分析方法(如ACSI),全国用户委员会在审核推荐材料时,对全国用户满意必须具备的条件中的“经第三方用户满意度测评,用户满意度在80分以上”条件要求时,将视调查中采用的统计分析方法和报告内容具体核定满意度达标分数。

第十条  全国用户委员会根据当年用户评价侧重点分配推荐名额,被推荐企业必须如实填写全国用户满意企业及产品推荐登记表,并附必要的材料,上报所在地区、行业用户委员会(质协)。

第十一条  各地区、各行业用户委员会(质协)对企业上报材料认真审核后,填写推荐意见,加盖公章,按要求将推荐名单及必备的材料上报全国用户委员会,各推荐单位应对推荐的材料质量负审核责任。

第十二条  全国用户委员会办公室对上报的企业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全国用户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定当年获得全国用户满意企业及产品名单。

第十三条  为提高推荐表彰工作的客观、科学性,使用户评价结果具有可比性,客观反映被评企业及产品实际情况,全国用户委员会将逐步在某些行业统一组织全国性用户评价,调查将统一方案、统一问卷、统一实施、统一分析,使推荐表彰工作更加公正、权威。

第四章  表彰

第十四条  对获得当年全国用户满意企业及产品表彰的单位,将以中国质量协会和全国用户委员会名义颁发奖牌、证书、媒体公告,并邀请出席全国用户工作会议,交流经验、扩大影响。

第十五条  获得全国用户满意企业及产品表彰的单位,可在已获得荣誉的产品上使用全国用户委员会制做的全国用户满意产品防伪标识。

第十六条  全国用户满意荣誉表彰(除建筑工程为年度表彰外)有效期为2年,期满后由全国用户委员会组织对其进行用户满意度复评,复评合格可继续享有用户满意荣誉。在有效期内,地区、行业用户委员会有权对获得荣誉企业的用户满意度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企业可对在争创全国用户满意企业及产品荣誉中绩效突出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章  纪律

第十八条  申报企业应做到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已获得的荣誉资格。对取消荣誉资格的企业或产品,全国用户委员会将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各地区、行业用户委员会(质协)在推荐工作中严禁给企业增加负担,必须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廉洁自律,违者将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销推荐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为推动获得全国用户满意企业及产品荣誉的企业继续实施用户满意工程,不断满足用户的需求,提高用户满意度,全国用户委员会选择适当时间重新组织第三方用户评价调查,促进其质量持续改进。若发现用户满意度严重下降或出现用户重大投诉,全国用户委员会将撤销其获得的满意称号。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全国用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来源:中质协)